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鲜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工商办发〔2006〕18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辽宁日报《内部参考》(2006年第11期)上刊登了“肉类市场管理混乱亟待规范”一文。文中分析了当前我省肉类市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对定点屠宰厂、点的管理有所放松,病害肉、注水肉充斥市场,严重危害人们身体健康。二是由于白条猪肉开放流通没有相应的审批、备案、许可证制度,致使肉品流通秩序混乱。三是招商引资项目缺乏科学论证和宏观调控,这些企业未能纳入当地管辖范围,成为当地的“独立王国”。省工商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
鲜猪肉作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食品, 肉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绕“深化执法服务环境年”建设,实施“消费安全工程”,把肉类食品安全作为监管的重点,通过采取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和完善各项肉品市场监管制度,积极推进“放心肉示范市场”、摊床、柜台创建活动等措施,加大肉品市场监管力度,有效维护了全省肉品市场秩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肉类食品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保证市场流通的肉品质量,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对继续加强鲜猪肉市场监管重申强调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推进“一岗三责”责任制落实
面对目前鲜猪肉市场存在的问题,各地对鲜猪肉市场的监管不能放松懈怠,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鲜猪肉市场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继续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岗三责”责任制。一是进一步明确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各级工商机关及工商所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辖区内经营的鲜猪肉安全承担领导责任。二是实行岗位责任制。工商所对辖区内的鲜猪肉经营业户实行区域管辖、划段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履行岗位监管责任。三是实行指导、监督责任制。市局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县(区)局工作;县区局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工商所工作。同时,各市局与县(区)局、县(区)局与工商所、工商所与具体监管人员、监管人员与经营业户之间要层层签订监管责任状,深入落实责任制。通过明确分工和责任,把监管责任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机构、基层工商所和市场监管人员。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失职渎职等原因致使不合格鲜猪肉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