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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公平交易、消保、市场管理、商标、广告、合同等违法违章案件,应分别移交给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有违法违章行为或接到举报,应与外资登记管理部门沟通后再行检查处理。
  (三)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先查处或者方便查处的原则,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四)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四十九条 复查。对新办企业进行复查,是登记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开业前应主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情况,对企业进行复查。
  (一)重点复查事项。
  1、企业是否已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牌匾、公章、产品包装等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与登记核准的名称一致。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与核准的地址一致,经营场所是否具备必要条件。
  4、出资人是否出资。企业章程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注册资金是否足额汇入企业帐户,企业章程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注册资金第一期出资是否汇入企业帐户,并且是否达到投资方各自首次认缴出资额的20%;有无虚假、抽逃资金行为;以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是否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验资证明是否符合要求。验资证明必须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
  5、是否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6、是否擅自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7、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二)复查程序。
  1、监督管理人员按核准的登记事项填写《外资企业登记事项复查表》;
  2、复查过程中,监督管理人员将复查的实际情况填入复查表中,需提取有关证据和写清有关情况的,应载明在复查记录中,并由监督管理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共同签字;3、对复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经处长、科长批准后,监督管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提出限期改正、完善条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处理意见。需立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复查材料存入监督管理档案。
  (三)对被复查企业的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
  1、经复查,实际情况与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符合行政告诫适用范围的,下发《行政建议书》;
  2、对开业后自行停业满六个月的,应限期开业;逾期仍不开业的,可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由其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证照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一条 出资管理。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注册资本催缴制度。对未按企业章程规定及时出资的企业,发放催缴通知书限期出资,逾期仍不出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单方违反出资管理规定的,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年度检验。
  (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登记机关在办理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要在营业执照副本上标注年检时间提示,年检之前要向企业公告年检事宜。
  (二)对年检截止日期后申报年检的企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报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进行公告,责令其在限期内参加年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年度检验报告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分支机构申报年检应提交下列文件:
  1、年度检验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检合格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四)年检内容: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对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年检,除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总局第2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的十一项审查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注意审查年检报告书中企业所填列的中、外方投资者与登记核准的内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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