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领营业执照副本的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应注明申领原因、申领营业执照副本份数。
第三节 注销登记申请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决议或决定;
4、经董事会或者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海关出具的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公章;
7、企业代表或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8、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决定;
3、税务、海关的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分支机构的公章;
5、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提交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自行做出的注销决议或决定,有限公司应由全体投资人签字,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全体董事签字。
2、清算报告,有限公司由股东会确认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字;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确认,由董事长签字并说明经股东会确认的情况;公司由法院组织清算的,由法院确认并盖章;实行特别清算的,由企业审批机关确认。
3、有限公司的股东决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全体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签字。
第四节 备案登记申请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公司登记档案中记载。外国投资者没有办理上述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被授权人,视为向外国投资者送达。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资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权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押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取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质额。
第五章 受理审查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给申请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要求企业重新提交。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驳回,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申请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之以申请人承诺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申请应着重审查以下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应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人是否签字,做出承诺。
(二)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相关内容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以下文件应提交原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批准证书、章程批准文件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授权委托书,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文件,董事会决议,验资证明。确有困难不能提交原件的,视情况可提交复印件,需由受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同时由申请人注明原件的存处。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交的文件是外文书写的,必须提交经翻译人签字的中文译本;翻译件及复印件或传真复印件应经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承诺;必要时须经公证。
申请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应一律采用打印件。
第三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投资人或发起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并符合法定人数。有限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并至少有一个股东或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