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投资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再投资的批准文件以及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文件、证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及终止原章程、重新成立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
(三)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协议中应写明新股东同意承接原股东债权债务的内容;
(四)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五)新加入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验资证明;
(七)新董事会成员名单;
(八)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九)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及出任的文件;
(十)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向原外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或决定;
(三)审批机关关于撤销批准证书的文件;
(四)股权转让协议;
(五)原海关、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印鉴;
(七)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八)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登记申请。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文件。
1、采取新设合并的,原公司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后,新设公司在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采取吸收合并的,加入方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后,由接纳方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公司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新设立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在取得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后,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
2、《批准证书》;
3、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由中国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证明;
5、合并或分立后公司章程;
6、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
7、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8、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公司申请合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的公司合并协议;
2、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需提交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公司申请分立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2、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3、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采取存续分立方式的)或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采取解散分立方式的)。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登记事项所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请补发营业执照(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丢失营业执照(证)申请补发应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证)申领表》;
2、由合营各方董事签字的补发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
3、丢失营业执照的公告(原件);
4、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应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证)申领表;
2、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企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4、原营业执照正本。
第二十九条 变更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除了要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
(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出具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决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应注明受让方名称、转让的股权份额;股权转让协议应由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四)各市及县(市)工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省内迁移,批准证书是由省外经贸厅代省政府下发的,可不撤销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是由各市外经贸部门代省政府下发的,需重新换发批准证书;外商企业迁入省内,应重新换发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