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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6〕45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新《公司法》、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企业年度检验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省局重新制定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

二ΟΟ六年七月十日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简称《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简称《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同时接受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领导机关,负责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资料汇总;负责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计划拟制、工作考评、干部培训等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负责对授权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被授权的各市及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得随意简化法定登记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不得超越、下放登记权限。对越权及违法违规登记管理行为,上级工商局有权予以纠正和撤销。
  第四条 各市及县(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省工商局依据本规程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五条 各市局及县(市)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管辖权限实施登记管理行为。登记管辖权限不明确的,可由省工商局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总局决定。
  (一)省工商局负责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1、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公司、企业来我省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的;
  3、鼓励类投资总额在限额(1亿美元)以下和限制类投资总额在限额(5000万美元)以下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由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登记的。
  (二)被授权市局及县(市)局在省工商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公司、企业在本辖区内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的;
  3、投资总额在限额(3000万美元)以下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并由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登记的(请求委托由省工商局核请)。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中方是由跨省、市、隶属不同部门的多个投资主体组成,其批准证书由省政府颁发的,由省工商局登记;其批准证书由市政府代省政府颁发的,由市工商局及县(市)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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