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国有企业转制的货币出资比例。国有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程序改为公司的,不受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
45.国有企业转制允许以净资产出资。国有企业在办理转制登记过程中,对其出资方式不能进行界定的,允许其出资方式为“净资产”。
46.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的批准。《
公司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因此,除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外投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外,其对外投资无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即可。
十三、关于公司组织机构
47.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等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问题。现行规定对此种现象没有禁止,应当允许。但是,根据《
公司法》第
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8.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的非对应性。设董事会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可以设监事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同时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49.公司董事、监事与股东成员的非关联性。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甚至法定代表人,均可由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
50.公司董事长的“唯一性”。根据《
公司法》第
四十五条、第
一百一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只能设一名董事长。
51.关于公司经理。根据新《
公司法》有关规定,多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经理。
52.不同类型公司的权力机构。多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5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奇偶数问题。新《
公司法》第
四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为确保董事会议事的顺利进行,是否必须要求董事会成员为奇数问题。《
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只有数量方面的规定(3人至13人),没有奇数和偶数方面的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一定必须是奇数。
十四、关于公司章程审查
54.要加强公司章程的“三性”审查。
(1)审查公司章程的完备性。法律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不能少。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
公司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
公司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