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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内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吊销是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注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法律后果不同。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是企业丧失经营资格,主体资格并不消亡;注销的法律后果是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同时丧失,即公司终止。
  38.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目前国家尚未就清算报告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结合工作实践,清算报告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资产清算过程,资产、负债情况;
  (2)公告说明;
  (3)完税说明;
  (4)资产清算完毕以及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说明。
  十、关于公司备案
  39.公司备案情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二、第四十八条规定,需要备案的情形只有以下四种: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3)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董事、监事、经理等届满连任的没有作出备案要求,此种情况不需要备案。对上述应当办理备案而未备案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理。
  40.2006年1月1日前登记公司的备案。2006年1月1日前登记的公司出现应当办理备案情形的,应当依据新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四种。我国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因此允许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单独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应当核定为“法人独资”。
  4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法律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存在分期缴纳的问题。因此,在公司设立后方能实现财产权转移的非货币财产不能作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设立后可以变更出资方式)。
  43.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允许多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有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足10万元;
  (2)股东尚未足额缴纳出资额;
  (3)受让全部股权的股东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受让全部股权的股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已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关于国有企业转制、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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