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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内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8.公司名称的“唯一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七、关于公司住所
  29.公司的住所与其下设的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在同一个地址问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因此,一般不允许公司的住所与其下设的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在同一个地址。但是,同一个地址可以分割成多个独立空间的除外。
  30.多家公司同一住所的问题。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多家公司租用同一门牌号的住所问题。只要通过方位图示或者其他方法能够将同一门牌号的地址分割,允许多家公司使用同一门牌号的住所。
  31.公司住所的“唯一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32.农村地区的住所证明。农村地区没有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八、关于公司经营范围
  33.经营范围的核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公司申请及其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47-2002)及其注释的行业分类用语核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办理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
  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可按大类、中类或者小类核定。如“零售业(须前置许可及专营专控项目、商品除外)”、“纺织、服装及日用品零售”等。也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注释,具体核定经营项目,如“钟表零售”等。
  34.经营范围与公司名称的对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的规定,原则上经营范围中第一项的经营项目应当与该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类别相一致。
  35.生产型公司经营范围的核定。生产型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核定为“**生产、销售。”但是,对相关产品的销售实行严格许可证的领域,如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其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只核定“**生产。”
  36.建筑公司分公司申请“建筑施工”或者“建筑安装”经营范围的核定。尽管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法人才能办理建筑资质,但这种资质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经营范围的五种情形当中,不含此种情形。因此,在隶属公司具有“建筑施工”或者“建筑安装”经营范围的前提下,可以为其分公司核定相应的经营范围。
  九、关于公司注销登记
  37.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律定位。公司注销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因此应当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与吊销相比,有如下三点主要区别:
  (1)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吊销的是行政许可证件;而注销的是行政许可。就公司登记管理工作而言,吊销的是营业执照;注销的是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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