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申请设立登记时前置审批文件的时效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规定中的前置审批是指设立前置审批,不含经营项目前置审批。在当前国家对设立审批和经营项目审批尚未加以区分的情况下,按照以下原则掌握:
(1)凡是审批文件中未标明有效期的,视为设立审批,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2)凡是审批文件中标明有效期的,视为经营项目审批,只要在有效期内申请登记,即予受理。
23.申请变更登记的时效性。分两种不同情况:
(1)公司先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申请变更登记。如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
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均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不予受理,责令公司重新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2)已经即成法律事实,后申请变更登记。如《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类似这种已经即成法律事实的变更登记申请,即使超过30日也应当予以受理。
五、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
24.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担任所任职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问题。 《
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对此均没有限制性规定,应当允许。
25.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倡当事人到登记场所进行签字,但不能强行要求。由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十分敏感,引发的案件较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公司章程有关约定事项。
2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唯一性”。《
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法定代表人数量没有明确规定,但《
公司法》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的表述,表明只能在他们之间任选其一来担任。
六、关于公司名称
27.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与前置审批的时间顺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前置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对于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申请人先报送审批后办理名称核准的情况,在审批文件的公司名称与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完全一致的前提下,视为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