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知识产权的分割出资。若知识产权本身是可分割的,如某项技术包括主项目技术、配套技术、维修保养技术等,且所包括的各项技术可分别作价评估,则可以就其中的部分作价出资;若技术是不可分割的,如某项技术被整体作价评估为800万元,出资人拟以其中的100万元出资,由于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所以此种情况下的知识产权则不允许分割出资。
11.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根据《
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法定公积金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可将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应当将转为资本的资金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划到股东名下,以股东的名义增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自身投资,成为自身的股东。
12.公司以高于注册资本对外投资问题。比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对外投资500万元,此种情况是否允许。公司对外投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应当允许。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虽有联系,但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度,认缴多少资本就承担多大的风险。而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的或者实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和债权,其随公司经济状况而不断变化。
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以货币出资的,出资时间为货币资金存入银行专用帐户的日期;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时间为办理完毕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日期。登记机关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
二、关于股东股权
14.对《
公司法》第
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理解。这是新《
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的权限,即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与前三款规定不一样甚至相反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等等。
15.股东以高于或者低于其出资的价格向他人转让股权问题。这实质上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问题。至于股东以何种价格向他人转让股权,登记过程中不进行审查。
16.债权转为股权变更登记。债权转股权变更登记待国家专项规定出台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1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向他人转让股权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此种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要把握“抽逃资金”与“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股东退出”的本质区别。股东抽逃资金是违反法律规定,暗中将其出资部分或者全部抽走的行为,股东抽逃资金后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和股东资格没有发生变化,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股东退出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18.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股东变更登记。依据人民法院裁判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仍要基于公司申请,提交《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材料,但无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发生事实上的变化但公司拒不申请变更登记的,应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