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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内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4.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允许增加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包括股东尚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但是超过规定期限还未缴足的除外);
  (2)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应当缴纳不低于增加部分20%的出资;
  (3)增加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时间不得超过本次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
  5.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以下标准把握货币出资额的比例:
  (1)按照新《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全体股东的累计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
  (2)新《公司法》实施前登记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可要求全体股东的累计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或者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增加注册资本的30%,满足其一即可。
  6.“实缴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的公司,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等等(详见省局编制的《内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关规定参照目录》)。因此,设立银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全体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不允许分期缴纳。
  7.股东以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房产等财产出资问题。
  (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原则上都允许作价出资。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对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在专门的规定出台前,各级工商机关暂不进行登记。
  8.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9.关于特许经营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本条所指“特许经营”包括政府部门特许的行政许可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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