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
(十二)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制度。具体按照《辽宁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告知书》(辽工商发〔2005〕36号)规定的要求执行。
(十三)指导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积极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从事食品批发的,还要记录销售食品的流向、时间、规格以及数量等。
(十四)指导经营者建立“诚信承诺”制度。积极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公开向社会承诺,不购入、销售不合法的食品等,主动提供销售凭证、处理消费争议等。
(十五)指导经营者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积极引导、督促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开办方对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十六)指导食品市场开办方及食品经营者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引导市场开办方购入快速检验设备,对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并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协议,对快速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督促其退出市场。
2.按照《辽宁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告知书》要求,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对自行检查发现及有关部门公示或告知的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予以下架,并按照规定处理。
五、认真处理好有关食品消费的争议,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案件
(十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市场监管,加强食品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件的查办、督查、协查、移送以及有关案件线索的报告、通报等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在零售环节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要追查批发者的责任,涉及到生产环节的,要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切实实现有效监管。
(十八)积极推进“12315”、消费者协会进企业、乡镇、社区等活动,建立维权联络站,发展义务监督员、联络员,完善联络制度,拓宽维权渠道,提高食品安全预防和发现能力。
(十九)发挥“12315”、消费者协会维权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处理好消费者关于食品消费的申诉(投)诉。各级“12315”机构接到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申诉、举报,应当在第一时间分拨到相关执法部门(包括工商所),并加强跟踪督办;相关执法部门要在2小时内进入调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