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区)工商局、工商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具体职责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履行。此外,各市工商局还直接负责指导规范辖区内最大的食品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工商局及驻区分局直接负责指导规范辖区内最大的食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场及超市的监督管理。
(五)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登记注册、市场管理、公平交易、商标广告、“12315”、法制、人事、监察等部门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并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专业指导责任,建立健全纵向监管执法体系。
三、强化监管,健全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力
(六)实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对申办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登记注册,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七)实行食品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05〕69号)要求,做好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并按照信用记录对食品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管。
(八)实行食品市场巡查制度。按照《
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辽工商发〔2005〕36号)的要求,对食品市场实行“六查六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品种,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和频次。
(九)实行食品质量监测和不合格食品信息通报制度。各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食品监测计划以及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质量监测,上报监测信息;省、市工商局分别负责监测结果的通报;市、县(区)工商局、工商所及时按通报的要求在市场上清理不合格食品。
(十)实行食品案件快速反应和处理制度。消费者对食品的申诉和举报,各级“12315”机构要及时分拨、跟踪督办,各级工商机关要及时处理,按时反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按照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工商发[2006]第35号)办理,提高食品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十一)实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按照省工商局的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安全畅通的信息报送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