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辽工商发〔2006〕33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消费安全工程的深入开展,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健全执法体系和责任制度,促进监管职能到位,逐步形成以基层工商所为依托,划分责任区,明确管辖区域、对象以及责任人的网格化监督格局,维护好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根据国家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6]第5号)和《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工商消字[2006]第8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原则和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应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引导,逐步建立健全“工商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推进监管中心下移,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化、程序化、规范化,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履行。
二、明确监管分工和责任,形成合力,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行“一岗三责”责任制,建立健全区域管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监管执法体系。
1.实行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市、县(区)工商局、工商所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职,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实行岗位责任制。工商所(包括负有具体监管任务的分局)对管辖区域划片、分段,形成不同的网格式责任区,将各网格内的食品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对网格责任区内的食品安全承担岗位监管责任。
3.实行监督指导承包责任制。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市局各职能科室、市局所属的专业分局分别承包县(区)工商局;县区局班子成员、各职能科室对下承包工商所。监督指导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所承包县(区)局或工商所承担综合指导和监督职责,按照各级工商局确定的食品监管意见,对所承包的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安全工作负督查指导责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指导、指挥、协调及应急处理责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建立健全横向监管执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