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加快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咨询等急需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到2010年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大力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岗位,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老年护理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的就业援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低保补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托老所,开展包户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状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福利性、非营利性和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信贷支持。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符合申请医疗保险定点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审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增加投入。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要明确领导主抓养老服务业,各社区(村镇)要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切实发挥老年人协会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立服务网络。市县区要建立养老服务业指导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社区(村镇)至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场所和服务站点,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单位、社会组织等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三)加大政府投入,合理配置资源。各级政府要切实转换理念,转变职能,关注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老年基金”,广聚社会财源、接受社会捐款,开设资助项目等。
兴办养老服务业,需经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国内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外国人兴办,由省民政厅审批,并报省商务部门审核。兴办养老服务业应向同级老龄办备案。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老年人建设设计规范》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执行,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使入住老年人生活舒适、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