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老年人公共福利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福利服务业为主向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兴办转变。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人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已建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
(三)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应依法合理确定;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五)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养老福利服务机构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及养老福利服务机构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对修建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占有耕地,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乡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托老所、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介绍老年人再婚、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