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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3、其它部门(单位)21个:

  市政府办、民族宗教局、监察局、人事局、统计局、粮食局、法制办、外侨办、安监局、地震局、政企共建办、南水北调办、城投办、信访局、农机局、蔬菜办、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人行、银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

  二、考核目标

  (一)目标内容。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上级部门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重点工作确定目标内容。具体考核目标是:《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和主要工作量化目标;《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主要工作非量化目标;考核对象所在系统的重点工作目标。

  (二)目标编制。年初,先由被考核部门(单位)依据目标内容要求,确定本部门(单位)目标,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初审后,提交市政府审定;市政府与被考核部门(单位)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印发按百分制量化的《工作目标责任制》。

  (三)目标要求。考核目标条数按10条左右设置,本系统提出的重点工作目标值应好于上年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考核目标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各项考核目标的权数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按照考核目标的重要程度确定。

  三、考核组织

  年末,先由纳入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的各部门(单位)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向市政府上报《自查报告》并提出检查考核申请。市政府组织专班,以《工作目标责任制》为主要依据,对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市统计局负责考核指标的审核认定工作,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检查考核的具体协调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情况。

  四、考核计分

  考核指标纳入统计部门统计指标体系的,以法定数据为准,其它目标按《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考核。

  目标考核计分方法为:

  (一)考核年度内完成《工作目标责任制》提出的量化目标的,目标考核基础分为目标权数分,没有完成的该项目标不得分;对《工作目标责任制》提出的非量化指标按实际完成程度分档计分,完成好的得权数分,完成较好的按权数分的80%计分,完成一般的不得分。单项目标考核基础分之和为被考核部门(单位)目标考核基础分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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