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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部门(环保与农、林、水、城建等)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完成规划确定的任务和目标。由市环保局成立"项目办",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各部门之间的联系,负责项目的统一规划与监督实施。

  (二)调整产业结构,控制污染排放总量

  抓住南水北调中线水污染防治机遇,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工业企业资产重组的力度,加快淘汰一批重污染企业,优先发展无污染和轻污染的企业,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

  (三)加强环境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一是环境监测、监察能力按照国家建设标准要求基本达标;二是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定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对全市重点污染源企业基本建成在线自动监测网络;三是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四是切实贯彻实施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运用经济手段规范和控制企业的排污行为。

  (四)建立多渠道项目投融资机制

  一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损害者补偿"的原则制定和实施鼓励环境保护投资的优惠政策,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推向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二是将部分社会公益项目如环保能力建设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和市发改委每年的技术改造资金支持计划,同时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应上缴国家的10%的排污费予以返还,补助资金缺口。三是争取国家补助库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维护费用、项目的贷款和贴息等。

  (五)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与保护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力度,建立生态补偿和区域生态经济合作机制,调动企业和社会投资参与生态保护,同时将部分费用纳入中线供水成本中,设立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等,确保生态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五、重点项目

  为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确保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统筹安排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重点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中确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工业污染防治、流域综合整治、面源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与管理能力建设等优先项目,削减污染排放总量。

  (一)工业污染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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