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一票否决”:
(一)当年没有完成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统计准确率等主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或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不力的;
(二)因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严重失调,又没有明显改善的;
(三)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并造成人员死亡的;
(四)违法生育情况严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失控状态的;
(五)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对其监管、查处不力的;
(六)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干扰考核评估的;
(七)未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积极支持和配合,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八)不依法落实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奖励、晚婚晚育增加婚假产假等法定奖励政策的;
(九)单位出现违法生育或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怀孕的职工未及时处理的;
(十)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十一)其它应予“一票否决”的情形。
第五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度各类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被“一票否决”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受到如下限制和处理:
(一)对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当年度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评先评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级别工资,不得易地易岗提拔任职。
(二)连续两年受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引咎辞职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第七条 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被“一票否决”的当事人,应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和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