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由市委保健办负责的保健对象是指本市在职或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领导干部、高端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及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其他保健对象。
第九条 市直机关的保健对象包括:本单位的离休干部、在职或退休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他人员。
第十条 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的保健对象由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自行确定。第四章保健对象的待遇
第十一条 由市委保健办负责的保健对象的待遇
(一)凭市委保健办加盖公章的《离休干部医疗证》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市保健基地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就诊、住院。
(二)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也可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适当增加体检次数。
(三)市委保健办组织专家对保健对象定期进行医疗保健知识讲座,针对不同保健对象提出健康指导意见,并跟踪落实。
(四)市委保健办负责的保健对象住院时,市委保健办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的离休干部、在职或退休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体检不少于一次。其他人员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保健对象应注意的事项
(一)保健对象住院期间应遵守医院住院规则,服从医院治疗,不得干扰医院的诊断及治疗。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生诊治。
(二)保健对象住院治疗康复后,应按医院通知的时间,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三)保健对象的门诊、住院费用按规定渠道解决。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由市委保健办负责的保健对象的专项经费,包括体检经费、健康教育经费等,以及市委保健办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卫生局研究具体办法,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保健对象的会诊费、参加会诊人员的误餐补助费、请专家往返的旅差费以及跟随保健对象前往外地就医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患者或患者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