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重大的行政处罚,下达决定书之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案件审查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必须经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法人员方可当场收缴罚款。未经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四条 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确因法定事由或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执行的,应当经行为人申请并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卷归档。其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受案登记表)、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特别说明、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的有关材料、结案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告知行为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为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投诉,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