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没有依法组织听证以及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6、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有结案文书。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幅度(与违法行为相对应作出具体规定),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2、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批或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中共襄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襄发[2007]6号)的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性的监督;
3、建立评议考核制度。按照《
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14号),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各行处罚实施机关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各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要记入档案;对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4、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
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襄樊政发[2007]37号)的有关规定,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或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机关受理投诉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
五、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