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
(梧政办发[2007]14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市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向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警告:
(一)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出同期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排查和整改的。
(三)年内发生一起重大生产性事故的。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向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起问责:
(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
(二)30日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1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问责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和市纪检监察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市人大、政协、总工会等单位列席。
第六条 接受行政问责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小组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