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