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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所有的责任单位须与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城区政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在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后,应在责任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值勤人员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规范服务,按时出勤,尽职尽责,从严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佩带统一标志(值勤人员的统一标志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订制及发放)。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各城区政府应对各责任单位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周最少一次),并按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方案由各城区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对各城区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评,考评情况纳入该城区《柳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评总分,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评比。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城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市市容管理局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督察。
  (一)每月四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自包的,取消其自包资格,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包管理,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二)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代包单位不认真履行代包职责的,由辖区政府对责任单位和代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报请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管理、环保噪声污染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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