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四等和一、二级gps网、三角网和边角组合网,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导线网,三、四等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复测与维护;
(二) 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 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和基础测绘规划,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对局部区域现状发生较大变化的,根据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应采取修补测进行局部更新。
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材料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
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