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稳步推进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坚持“管养分离,事企分开”,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实现公路养护市场化、社会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养护市场运行、维护养护市场秩序上来,要建立养护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考核评价管理,规范养护市场行为。
(十三)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提高日常养护机械化程度,做到全面养护。
(十四)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实行业主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
(十五)加强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养护工程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十六)加强养护质量考核。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各等级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管,制定完善的考核体系,切实保证公路技术状况处于优良水平。省交通运输厅每三年组织一次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省政府设区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
(十七)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桥梁隧道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桥隧养护管理逐级考评体系,落实单位责任制、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制度。要按照要求对桥隧开展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重视和加强重特大桥隧设施的动态监控。
(十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行公路路况自动化检测手段,定期开展路况检测。要加强养护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大力推广应用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以及公路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的维护等。要牢固树立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全面推行预防性养护。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公路养护科研或技术创新课题研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注重路面材料的再生利用。要注重人才培养,提高养护队伍素质。
(十九)加强公路治超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加大源头和路面治超工作力度,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完善治超手段,加大治超硬件投入,保障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确保路面桥梁等重要公路基础设施的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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