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文件
(六)规划的分级编制。收费还贷高速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经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公路管理局要加强对各级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编制的行业指导,并定期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
(七)加强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路况水平,科学编制年度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计划。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公路管理局根据年度计划监督省级下拨的养护经费的执行。收费还贷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路段管理单位编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计划管理程序,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计划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三、加大公路养护资金投入
(九)多渠道筹措公路养护资金。高速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按收费还贷高速公路和收费经营高速公路性质不同分别解决,收费还贷高速公路养护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安排,收费经营高速公路养护资金由经营单位自筹。
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燃油税改革后中央转移支付中切块用于普通国省道公路发展专项经费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搭建统一、高效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养护融资平台,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责权利统一的投融资管理和营运体制,通过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确保普通国省道公路发展资金需要,实现国省道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十)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定额进行各类养护工程的造价控制与管理,全面推行定额养护和计量支付,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严禁随意扩大养护工程的规模。
(十一)强化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管。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