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10〕22号 2010年7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公路养护的原则、目标和责任
(一)公路养护的基本原则。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二)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建设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公路交通服务体系,形成畅通、安全、和谐、高效的公路基础设施网络。完善以资金、制度、人才、科技为核心的公路养护管理支持保障系统。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地位显著增强,在保障公路基础设施有效供给、支撑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落实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事务进行统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行业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管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收费公路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专用公路由公路所有人负责养护管理工作。公路加油站、服务区等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人负责。
(四)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8号)的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公路养护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管理
(五)规划编制的指导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编制中长期公路养护规划,科学确定养护基地、养护队伍和养护设施设备等养护资源的布局、规模与配置,依据规划指导既有养护资源的整合,实现公路养护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