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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第五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AA级单位标准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AA级单位除达到A级和AA级标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部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培训,持证上岗率100%;

  2、用人单位有具体的人才开发、使用、管理和保护的计划与措施;

  3、职工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凡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参加。对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合理答复;

  5、用人单位企业精神及企业理念深入人心,得到广大职工的一致认同。

  第六条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A级单位标准

  1、区域内的所有企业职工代表(行业工会或联合工会)与企业代表(企业联合会或企业行业组织)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

  2、区域内所有企业在招用工人时均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区域内所属企业全部建立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4、区域内所有企业没有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现象;

  5、区域内所有企业均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6、区域内各级工会组织机构健全,并定期就相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形成和谐共处的融洽关系;

  7、区域内所有企业均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8、区域内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均能在本区域内得到有效解决;

  9、区域内无较为严重的劳动卫生安全事故;

  10、区域内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AA级单位标准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AA级单位除达到A级标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就业登记制度, 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率100%;

  2、坚持劳动合同制度,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3、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均得到专业培训,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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