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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附件:辽宁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标准(试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二OO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辽宁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和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境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

  第三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级标准:

  1、招用人员时无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个人身份证件等行为,劳动合同试用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坚持就业登记制度。企业在招用人员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率达到100%;

  3、坚持劳动合同制度,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4、建立劳动合同管理登记备案制度。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均按劳动合同管理登记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劳动合同签订人数的变动情况;

  5、企业经济效益处于同行业中上水平;

  6、职工工资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水平,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并建立企业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7、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节假日休息制度。需加班时,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时间。延时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加班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工资,应有支付加班费记录;

  8、按照《职业教育条例》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并用于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且有相关证明;

  9、凡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10、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11、对本单位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有具体保护措施,并与其签订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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