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情况: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5.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因指导老师的专业侧重无法对诉讼或代理活动作出点评的,可由实际给予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点评意见。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二)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本条第一款材料为基础,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既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季进行。
(四)确认考核成绩等次。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可要求其继续实习,直至完全符合条件通过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公示与通知。实习考核结束后,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律师协会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七日。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相关律师事务所。
四、考核要求
(一)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