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晶 宽甸硼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济师)
(二)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县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仲裁办),设在县农村经济局,具体负责县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仲裁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经局副局长孙亚光兼任。
二、机构职能
县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适合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特点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等仲裁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不断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化解土地承包和流转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机构职责
县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四)负责仲裁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乡镇、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各乡镇、村成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
县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各乡镇不再承担农业承包项目仲裁职能。各乡镇原设立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要及时依法改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乡镇主管农业的副镇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乡镇经管、林业、土地、水利、司法、信访等机构人员担任。
各村民委员会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小组(简称调解小组),其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
乡镇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小组分别在县仲裁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依照
《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乡镇调解委员会未调解成功,需上报县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要形成本乡镇调解意见书,与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没有乡镇调解意见书的案件,不予受理。
五、仲裁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的印章
县仲裁委员会印章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县仲裁办印章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乡镇调解委员会印章为:乡镇名称+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