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50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进一步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
《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止。
二、《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并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业主应当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及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做好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和交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协助、指导和监督。
四、《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