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市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反馈林业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执行相关制度等情况,并于每年8月和翌年2月分别将项目当年上半年和全年实施情况书面报告省林业厅。
第十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省林业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规模达到或者超过2000万元、低于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报请国家林业局验收。
总投资规模达到或者超过3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由省林业厅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总投资规模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厅备案;其中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林业厅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由省林业厅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项目后评价办法由省林业厅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林业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林业厅或由省林业厅报请国家林业局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理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导致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