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的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家发改委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批;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林业固定资产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林业厅项目计划主管工作机构会同相关业务工作机构组织审查后,由省林业厅批复;省政府投资的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发改委或省林业厅审批;营造林类项目作业设计,经省林业厅相关业务工作机构组织审查后,由省林业厅批复。
第五章 项目开工
第十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工:
(一)确定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二)有国家或省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
(三)落实中央、省政府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
(四)实施项目必需的其他物质条件已具备;
(五)土建工程须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条件具备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工,并在开工时报告省林业厅。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百分之十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批准后,按新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因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