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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储备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林业规划,符合国家林业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并编制项目建议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大中型林业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小型林业建设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提报单位编制,也可委托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编制。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咨询论证专家库,对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事前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的若干名专家组成项目论证委员会,进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林业建设项目的论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形式审查、技术审查、投资估算审查、效益分析审查等。

  第十二条 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并提前一年申报。省林业厅项目计划主管工作机构会商厅相关业务工作机构,经过综合平衡后,提出申报下一年度林业建设项目的具体意见,报省林业厅审定。

  第十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在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正式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中央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林业建设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中央政府投资的小型林业建设项目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省政府投资项目报省发改委审批;省级部门预算安排的林业项目由省林业厅或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其他林业项目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机构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单纯购置类的林业建设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营造林类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设作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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