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监督监测点的调查监测工作,对病虫情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六条 测报点的职责:
(一)完成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测报对象和当地主要森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任务。
(二)按有关规定上报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数据和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相关数据,并对测报对象的发生动态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三)按规定使用测报专项经费,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护工作。
第七条 监测点的职责:
(一)完成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测报对象的监测任务,按时准确进行病虫情调查,认真记录调查数据。
(二)按规定报告调查结果。
(三)按规定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护工作。
第八条 专职测报员是指森防机构、测报点从事测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监测点长期专门从事测报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测报对象的调查监测、测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测点开展调查监测工作。专职测报员应当具有林业中专以上或其它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专职测报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登记管理制度。专职测报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专职测报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变更应当报省森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兼职测报员是指监测点兼职从事森林病虫情调查监测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按时准确进行病虫情调查,按规定记录调查数据,及时报告调查结果。
兼职测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市森防机构培训合格。
第十条 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工作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常发性森林病虫害,根据森林类型、病虫害种类及其发生发展规律,按有关规定确定调查区域,在保证一定精度的情况下设计调查线路或调查样地,定期组织全面调查。
(二)对偶发性、突发性森林病虫害,设立监测点进行实时监测,做到及时发现。
(三)对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每年组织1-2次专项调查。
(四)对群众反映的病虫情,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病死树,及时查明致死原因;发现病虫灾情,详细记录发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