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规定
(安徽省林业厅 2008年8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报网络由国家中心测报点、省级测报点和监测点构成。省级测报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规定设立。监测点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规定设立。
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防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全省测报网点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测报业务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综合分析各地上报的主要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数据,定期发布全省森林病虫害中、长期预报和病虫情通报。负责管理省内有关重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疫情数据。
(三)汇总和报告全省主要森林病虫害及突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发生和危害情况,提出防治意见。
(四)确定省级测报点及其测报对象,研究制定国家尚未颁布的本省主要测报对象的测报办法。
(五)负责专职测报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组织全省测报技术培训。
(六)推广和应用测报新技术、新方法。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防机构的职责:
(一)具体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县(市、区)的测报工作,对发生范围较大的森林病虫害和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组织专项调查。
(二)核查、汇总和上报本辖区森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数据和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疫情相关数据。
(三)分析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数据,及时发布短、中期预报和警报。
(四)负责兼职测报员的技术培训。
第五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防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森林病虫害调查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二)及时整理森林病虫害调查资料,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防机构报告。
(三)根据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发布短期预报、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