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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反法律规定时限或承诺期限,超时办结事项;
  (九)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礼金、物品、宴请和参加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
  (十)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 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人员,在接收来信投诉时,应当逐件拆阅、登记、办理;在接待来访投诉时,应当分别单独进行,做好记录;接听电话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接收网上投诉,应及时下载。
  第十条 对属于机关行政效能投诉范围的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重要或紧急的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应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
  (二)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理的投诉,转由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投诉的问题无据可查,或投诉的问题明显不构成行政过错和违纪违规,或投诉的问题已调查处理的,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作暂存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四)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可在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监察机关提出复议,受理复议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实名投诉,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机关行政效能投诉范围的事项,应及时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受理的实名投诉事项结案或了结后,应当按下列程序答复投诉人:
  (一)一般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构成违纪,被立案调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人反馈,听取其意见;投诉人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对其不同意见做详细记录,并作出说明。处理事项为交办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将反馈情况随处理结果一并上报交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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