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应设置接待场所,公开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完善投诉受理、处理等制度。
第六条 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投诉事项实行分级负责:
(一)市、县区机关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本级中心受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
(二)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干部的机关行政效能投诉;
上级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属下级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受理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 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机关行政效能投诉;
(二)组织协调、调查和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承办上级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机关行政效能投诉;
(四)向本级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机关及其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交办和督办投诉事项,向有关机关转办不属于机关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受理范围的投诉;
(五)按规定将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予以通报;
(六)受理对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不服的申诉;
(七)调查研究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对下级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三)部门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力从事审批、收费;
(四)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事项或咨询推诿,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