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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三)享受低保待遇的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人员、重残疾人家庭、归国华侨及侨眷、革命烈士遗属、因执行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其它并发症的对象等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按3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6000元。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及救助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以书面形式向其低保救济所管辖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及收费明细单等;
  (四)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
  (六)其它须出具的证明。
  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
  第十条 城镇医疗救助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审批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等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居住地居民集中处张榜公布名单、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和所患重大疾病病种(属需保密的隐私性疾病除外)等,对群众没有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严格进行复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复核审查意见,及时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书面意见通过社区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接到县、区民政局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后,再次在其居住地居民集中处张榜公布,确认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再发放救助金。每次张榜公布保留时限一般不得少于5天,并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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