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工类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20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所有化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均由苏州市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各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项目申报及管理程序:
(1)自2010年起,不论内外资企业,均由各市(区)发改、经信委(局)或经发局先行对上报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出具确认意见,重点是对产业准入、项目选址、投资规模、环境容量、安全生产审查、能源消耗等主要事项进行认真把关,通过同级“化治办”报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苏州市化治办”会同主要成员单位(市发改、经信、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审核并出具相关认可材料,再由苏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的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2)苏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手续。其中:
新建化工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核准类项目,先出具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函,待环评、安评及能耗评价等相关评估报告批复后,再办理核准手续或转报省级部门,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对备案类项目,则先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在进行环评、安评及能耗评价等相关评估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改、扩建(包括依托老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化工投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核准类项目,先出具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函,待环评、安评及能耗评价等相关评估报告批复后,再办理核准手续或转报省级部门,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对备案类项目,则先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在进行环评、安评及能耗评价等相关评估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所有化工类投资项目必须办理核准或备案,并经环评、安评及能耗评价等相关评估报告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新建和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按原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对区外化工企业的整治力度。
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不在省级化工园区或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点)及经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外化工企业”),加大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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