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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7年医保年度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失效]

  三、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各定点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结果实行淘汰制。按季度进行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根据各定点机构的均次费用、药品比例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两个季度评分在规定分数以下的定点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机构。
  附件1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修改为:管理指标包括:门诊均次费用、门诊药品比例、住院均次费用、住院药品比例。
  附件1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两个季度考评分低于及格分(有门诊住院的医疗机构低于12分,单一门诊或单一住院的医疗机构低于6分,药店低于3分)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机构。
  附件2说明第(1)项修改为:定点零售药店仅考评指标1。
  四、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增加以下规定:
  (一)允许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从其他统筹地区移入本市。但已退休的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暂不办理移入。
  (二)参保单位因瞒报、漏报、少报工资总额导致缴费基数不真实的,按核定后的缴费基数补缴保险费,补缴的保费按规定划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个人账户部分在下一年(年度结转时)划入ic卡。当年度参保人员享受待遇不变。
  (三)已完成一次性缴费的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退保时,个人账户配额结算到死亡当月,到死亡当月个人账户配额尚有结余的,按规定返还;使用超支的,超支使用部分从统筹基金弥补。
  (四)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按《柳州市城镇职工住院附加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二)的规定界定)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按因疾病住院的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保险支付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用与支付因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每年度累计不超过原最高限额。
  参保人员自参保次日起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保险按5000元给付死亡保险金,对该参保人员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如参保人员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参保人员生还后30日内退还已支付的死亡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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