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停止执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7年医保年度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柳政发〔200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决定对《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及配套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的条款和2007医保年度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柳政发〔2004〕34号)第
十五条修改为:原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调到本市工作,应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迁移到本市。迁移时,应根据其迁移到本市的时间和在原统筹地区累计缴费时间,折算出其在本市参保时间,经折算参保时间在2002年7月1日以后的,需按本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其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方可作为视同缴费年数。补缴的保险费按规定配置个人账户。在其他统筹地区最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在2007年6月1日以后的,其工龄不再作为视同缴费年数。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暂不迁移到本市。
二、《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4号)第
四条第四款修改为:2002年7月1日以后迁移到本市的参保人员,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折算其在本市初次参保时间。折算后在本市初次参保时间为2002年7月1日以后的,应从200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补缴后,属本条第三款情况的,计算视同缴费年数。在其他统筹地区最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在2007年6月1日以后的,工龄不再作为视同缴费年数。迁入时如有缴费中断的,参照续保的规定补缴保险费,补缴年数计算为实际缴费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