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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四、各市建委上报注册材料包括:
  (一)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报函;
  (二)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表(1-6)要求报送的材料。其中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材料(报送材料编号1-6-3)的装订要求第1点,由原来的“将每个申请人的一份注册申请表和该申请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合订”增加为“将每个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和该申请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合订”。
  五、建造师初始注册直接关系到企业资质和生产经营的开展,各市建委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注册建造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把我区注册建造师注册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传达到有关企业和个人,要积极发动企业按时申报,指导企业准确申报。要认真研究部署初始注册申报工作,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并做好咨询服务,确保本地区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市建委要认真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xcic.net,各市建委使用原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身份锁进入即可。如有问题,请致电建设部信息中心马原,咨询电话:010-58934785、58937978。
  八、各市建委要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网上信息,确保上报人员信息准确、完整,并负责将企业、申报人员网上填错的信息打回。
  九、受理窗口联系人:胡沛琪、孙丽红、曾文权,咨询电话:0771-5595842、5595843。申报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联系人及电话:陈征,0771-2366131。
  十、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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