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
因地制宜地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加强要以政府机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为突破口,率先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开展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作,带动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同时,规范政府机构用能行为,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既有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的重点:一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中央空调和照明的节能运行管理;二是大型公共建筑如宾馆、学校、医院的热水供应系统。
2007年起,采用低成本改造措施,分期分批对空调能耗大,社会影响大、各类型建筑中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优化系统运行、安装调节装置、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无成本或低成本的运行节能措施,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切实降低运行能耗。2008年~2010年,全面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在“十一五”期间,大城市完成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完成10%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目标。
(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
继续组织编制《广西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导向目录》,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十一五”期间,以禁止实心粘土砖工作为突破口,大力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由城镇向农村逐步推进、由“禁实”向“限粘”推进,最后向非粘土资源转变的工作。
到2010年,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量突破130亿块标准砖,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区墙材总量的比例达到45%以上,力争实现年节能80万吨标煤,节地2.1万亩(按挖土2米深计算),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7万吨。设区城市基本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达30%。大力推进国家公布第二批城市及设区城市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的“禁实”职责、任务和要求,组织实施“禁实”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图文件,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5]40号决定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线,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的砖瓦企业。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以前的粘土砖瓦企业,国土部门要控制好采矿许可证的发放,禁止企业扩大生产用地。依法强化砖瓦及混凝土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工作,坚决淘汰砖瓦工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立窑、马蹄窑等土窑,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和停止供电。凡被注销和撤销营业执照的粘土砖厂,不得重新恢复生产,毁田毁地烧砖。依法查处污染环境、无照经营和非法占用土地生产经营的企业。
(九)逐步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十一五”期间,要从建筑节能发展的需要出发,逐步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一是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建筑节能的投融资机制,培育和规范广西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的积极性,协助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为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及居民做好节能工作提供服务。三是争取优惠政策,创新机制,尽快形成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体系。鼓励各地有能力的建筑节能中心、科研院所、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节能服务企业,通过业务扩展、企业联合、重组等方式,成立节能服务公司。四是“十一五”期间,选择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实践经验的建筑节能科研、教学机构,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广西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汇集一批建筑节能的学术带头人、资深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为提高我区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