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政府机关率先使用节能灯,到2010年,累计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万支。新建公共建筑实现《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照明功率密度(LPD)目标值(强制性标准)。
5、居住建筑推广应用能效等级标准三级以上的房间空调器,2008年开始,推广应用能效等级达到节能标识(二级)以上的房间空调,并逐步强制淘汰和禁止销售低能效的空调设备。
6、到2010年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量突破130亿块标准砖,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区墙材总量的比例达到45%以上,设区城市基本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到2010年,全区初步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墙体材料的原材料以粘土资源为主向以非粘土为主的转变;实现由落后的手工操作方式向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方式转变;实现由推广单一新型墙体材料的传统建筑向推广复合新型墙体材料的节能建筑转变。
四、工作任务
“十一五”期间,加大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度,推进材料、产品的技术进步。重点抓住新建建筑节能设计与建造、节能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建设、重点节能技术的推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及产业化、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等关键领域,建立创新机制,全面提高建筑能效。强化宣传,加强管理,逐步改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形成企业和社会自觉节能的机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能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一)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建筑节能管理。2007年,全区重点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项目参建各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2007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从2008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广西每年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由自治区建设厅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二)大力推广节能型建筑和绿色建筑
根据《
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精神,推广节能型建筑和绿色建筑已经成为我区建筑节能的重点工作之一。
“十一五”期间,我区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需求为导向,尽量构建和完善广西绿色建筑的标准与技术保障体系、建筑结构体系、部品与构配件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示范工程,尽量将绿色建筑的研究、开发、设计、施工、部品与构配件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等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逐步实现绿色建筑技术的标准化、系列化、工业化、工程化与集约化。
从2007年下半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建“节能型住宅小区”和“绿色建筑示范小区”活动。2008年开始,积极推进节能建筑、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创建一批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宾馆、节能型住宅小区,累计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小区)3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