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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三)其家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四)在边远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直接从事飞行、潜艇工作5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人才交流双向选择安置计划:

  (一)所在单位破产倒闭的;

  (二)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军人服务社、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介中心的;

  (三)非本人因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不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安置计划:

  (一)已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的;

  (二)配偶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

  (三)作为随军家属已作安置而本人不服从安置的;

  (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安置的。

  第十三条 两地分居的随军家属,随军前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市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业对口或单位性质行业相同的原则,依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相关管理办法,积极协调拟接收单位办理调动手续。对列入指令性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拟接收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 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在征求本人意见后作出相应安排;对申请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随军家属。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随军家属。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安置后,仍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按本市、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20%发给生活补助,作为经济性补助安置,并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或配偶调离本市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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