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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贺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贺政发〔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贺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贺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桂财教〔200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生活补助政策的对象:在农村地区(含建制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寄宿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寄宿学生;公办特殊教育学校的贫困寄宿学生;进城务工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在市实验中学就读的农村贫困寄宿学生。

  贫困生标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足683元(含683元在内)。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是指伙食费补助,补助标准:一年按十个月计算,小学、初中均为50元/生、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 市财政承担10 %,县(区)财政承担90 %,市实验中学贫困寄宿学生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提高补助标准后的资金由各县(区)自行负担。

  第四条 教育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贫困寄宿生的界定工作。界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界定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贫困寄宿生界定程序:秋季开学时,首先由学生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村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农场或林场的证明;然后由学校上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汇总后送县(区)民政局审核;审核结果在村民小组、村委、学校、乡镇、农场或林场等地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将贫困寄宿生名单报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市实验中学贫困学生由学校报市民政局审核,然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再由市教育局将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于当年10月25日前将贫困寄宿生名单分别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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